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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20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梁某某的粤K****A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信宜市**路**楼盘前往**街,途经信宜市**环岛路段时,被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对黄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军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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