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住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在G220国道1942公里265米路段占道行驶与李某某驾驶的赣******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黄某某、饶某某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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