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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丰市**镇**村**巷** 号,现住汕尾市****花园**期**房。2012年9月29日,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W****小轿车行驶至本市**镇**酒店路口时,被陆丰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血液检测,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后,在道路上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71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448****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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