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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4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双山五路碰撞林某某驾驶粤K0****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黄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丽

2020年10月23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12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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