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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X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水藤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水藤入村大道开心宜客商场对开路口时,发生单方车辆倒地并导致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治安巡逻队员报警,黄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理。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9.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大道**街**巷**号,联系电话132********;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二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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