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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驾驶员,住湖北省**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L****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新吴区泰伯二期出发,行驶至本市新华路泰伯花园一期西大门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mg(乙醇)/m1(血液)。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黄某某驾驶车辆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济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区**号**室;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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