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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9********,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村**里**组**号,现住址贵州省罗甸县**镇**村**里**组**号。被告人黄某甲2011年7月18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2012年9月3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2014年4月22日因盗窃罪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2015年10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2017年3月28日因盗窃罪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危险驾驶案、盗窃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罗甸县**镇**路与**路路口10米处(小地名:**公司)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发现黄某甲有酒驾嫌疑,随即对黄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因黄某甲拒绝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随后交警便将其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进行强制抽取血样,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甲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18.49mg/100ml。

2、2020年9月1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进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罗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黄某甲去到汪某某家二楼后,在客厅沙发上拿走被害人汪某某的一块浪琴牌手表,该手表系被害人汪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在上海市购买,后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表价值为人民币12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有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有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有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被告人黄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荣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散件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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