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0时许,交警被害人方某某带领辅警队员在东莞市**镇**路**花园路段执行查车任务。同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上述路段,方某某遂向其示意停车检查,黄某某企图驾车冲卡逃避检查,与方某某及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后失控倒地,造成朱某某骨折等多处挫伤。后黄某某被现场的警员制服。案发后,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黄某某家属向朱某某进行了赔偿,朱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4mg/100mL,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方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朱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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