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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路33号一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粤LN****奥迪轿车往龙山五路月畔弯大门口路段行驶时,发现有交警查车,黄某某为了躲避查车,便掉头逆行逃避检查,在被警车拦截的情况,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冲撞警车,加速逃跑。曾小雄与协警杨某某、蒋某某便驾车追赶。被告人黄某某在驾车逃跑过程中撞上路芽,致其车头左轮爆胎,车辆爆胎后被告人黄某某下车逃跑,被协警杨某某、蒋某某控制。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153.25/100毫升;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警车受损部位修复价格为14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苍

2019年5月23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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