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弄**号**梯**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经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与吉祥街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53.13mg/100ml,属醉酒。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南门**酒店门口一女子分发的小广告,联系一名办假证的男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加油站路边见面,被告人黄某某给予该男子人民币200元钱及其本人的一张照片,办理了一本姓名为林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被查酒驾时,向公安民警出示该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扣的伪造的驾驶证;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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