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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壮族,文盲,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猛康县**乡。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中国老板郑某甲(另案处理)为招揽工人,通过郑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让其找越南工人到中国务工,被告人黄某某遂邀约、拉拢王某甲、李某某、卢某某、魏某某、魏某甲、卢某甲、卢某义、魏某甲、王某乙(上述10人另案处理)一行11人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越南老街徒步偷渡至中国河口并乘车前往广东务工。2020年1月5日乘坐车牌为云******的面包车返回河口,准备偷渡出境回越南,行驶至G80高速公路富宁段高邦收费站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移交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郑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拉拢他人并同多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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