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州
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岱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越南,住越南国**省**县**社***村。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黄某某涉嫌非法入境和国籍身份不明被西畴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西畴县公安局遣送出境。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西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家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省**县**社***村的黄某某,在未办理任何从越南国进入中国的相关手续和合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从家中来到中越边境“**口岸”边上越南边境上,为躲避中越边境出入境检查,用步行方式秘密从越南国与中国连通的“**口岸”附近的小路,偷越边境线进入中国境内。到达中国境内后,乘坐汽车到西畴县**镇**村民委**村李某某家*楼租房内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兴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案件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记录;
2.证人李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偷越边境线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提纲2份、换押证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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