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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家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沿镇康县**镇“**”附近的边境小路(中国**口岸旁)非法出境缅甸,途中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巡逻民警查获,同年7月19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黄某某再次通过边境小路非法出境,并成功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8月22日20时许,黄某某沿中国**口岸下方的“**”边境小路非法入境时,被此处查缉的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抓获经过;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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