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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罗华亮,系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二手手机市场收购大量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包装,利用其在网络电商平台淘宝网上注册的“**数码通讯城”网店,对外以正品新vivo品牌手机进行销售谋利。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被告人出租屋内缴获翻新vivo手机8部、未翻新手机6部,白色vivo手机包装盒13个,vivo商标48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网站上实际交易总额为人民币464776元;现场查获的8部翻新vivo手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5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翻新手机、包装盒、vivo商标、翻新工具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情况、抓获经过、销售数据、物流寄件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附卷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 vivo翻新手机若干以及vivo商标、包装盒、翻新工具等一批(现存于碧岭派出所)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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