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重庆市忠县**村**组**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2002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其租住的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内,以将其他品牌的桶装水灌装至其回收的雀巢优活、冰露桶装水空桶,并加贴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封口的方式制作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并以每桶人民币12元至24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灌装并销售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桶装水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6月28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查获11桶已灌装的假冒雀巢优活品牌的桶装水、4桶已灌装的假冒冰露品牌的桶装水、2个冰露品牌桶装水的空桶及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封口等。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其待销售的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作案工具的事实。

2.证人曹某某、张某甲、徐某甲、岑某某、谢某某、徐某乙、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从被告人黄某某电脑中调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灌装假冒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桶装水后对外销售的情况。

3.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未向被告人黄某某大量供货雀巢优活、冰露品牌桶装水的事实。

4.雀巢优活、冰露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销售和待销售商品所用商标系他人合法所有商标的事实。

5.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受托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等书证,证实涉案待销售的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6.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