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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号,现住南安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68900********)并开始透支使用。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使用该卡,至2018年12月12日后再无有效还款记录。截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恶意透支该中信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7501.32元。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邮寄信函及上门催收,被告人黄某某仍拒不还款且已超过三个月。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安市**街道**路**快递店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个人信用报告、报案材料、最低还款额说明、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个人照片、起诉警告函、催收函、寄送记录、上门催收照片及说明、情况说明、对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单位代表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婷婷

代理检察员:王月娇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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