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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2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社,现住甘州区****中学**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5月25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由张掖市公安局指定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报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批复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1月份在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县府街支行网点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23004********,信用卡额度逐年升到10万元。截止2019年7月9日,黄某某恶意透支本金94594.88元,银行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短信、电话和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黄某某仍拒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卡申请表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催收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本金94594.88元,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天会

 2020年9月3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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