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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78********,瑶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时许,被害人钟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取款,忘记将银行卡取走即离开,被告人黄某某随后在该台自动存取款机上分两次从钟某某的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钟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钟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松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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