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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6221989********,汉族,专科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居民,**商贸公司职工,家住砚山县**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0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卢某某到砚山县**镇**商贸公司找被告人黄某某办理贷款,黄某某领着卢某某到红河州蒙自市捷越公司审批贷款4万元。2019年2月1日,红河州蒙自市捷越公司放款38300元到卢某某的银行卡中,捷越公司职工刘某某将放款情况告知黄某某。黄某某拿着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的卢某某的银行卡到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建设银行取款机取款18300元,被害人卢某某向其追讨时,黄某某否认取款18300元。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马某某到砚山县**镇**商贸公司找黄某某办理贷款,后黄某某领着马某某到红河州蒙自市捷越公司审批贷款4万元。2018年12月21日,红河州蒙自市捷越公司放款38300元到马某某的银行卡中,捷越公司职工刘某某将放款情况告知黄某某。2018年12月21日,黄某某拿着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的马某某的银行卡到砚山县江那镇锦华宾馆旁建设银行取款机取款20000元;2018年12月22日,黄某某拿着马某某的银行卡到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建设银行取款机取款18300元。2018年12月26日,黄某某到砚山县江那镇龙头街建设银行取款机存款20000元到马某某的银行卡。后黄某某告知马某某蒙自贷款公司先放款20000元。

3、2019年1月8日,被害人陆某某到砚山县**镇**商贸公司找被告人黄某某办理贷款,后黄某某将陆某某的资料交由红河州蒙自市凡普金科公司刘某某处审批贷款,该公司于2019年1月 13日放款10000元给陆某某,黄某某拿着办理贷款时获得的陆某某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当日将陆某某的银行卡中的10000元现金通过手机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证据目录2份,起诉书5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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