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乡**居委会**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5年5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62596609********)一张,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多次持该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6,212.25元。2014年9月4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8,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

2013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向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40411700********)一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多次持该卡恶意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1,802.20元,美元7.78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归还。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建设银行退赔人民币99916元,向农业银行退赔人民币39,513.78元,美元32.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及数额。

2、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等书证,证实上述银行向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其仍未还款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还款人民币99,916元。

6、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及业务回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6月至8月共计还款人民币39,513.78元,美元32.36元。

7、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银行全部本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顾玉兰

2015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802****。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