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9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2016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6日、3月14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2月4日、4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4日、2017年3月5日、5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以其本人身份及其妻子梁某某身份申领了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随后透支上述信用卡的资金用于赌博。
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再偿还信用卡欠款,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还款。截至2016年8月,上述信用卡共被拖欠本金人民币44万余元。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留在其暂住的我市**镇**街**号住宅内,不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17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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