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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黄宏宽,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21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路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宏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宏宽以增加被害人庞某某POS机刷卡额度、系统升级、维修刷卡机等借口骗得庞某某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和手机交给黄宏宽处理,黄宏宽利用信用卡一千元以下消费免密支付的功能,先后多次用事前准备的刷卡机对庞某某的十张信用卡进行盗刷,之后将庞某某手机内的银行通知短信删除。经核算,黄宏宽共盗刷庞某某信用卡共计人民币76758.5元。

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市场附近将被告人黄宏宽抓获。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宏宽的供述;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宏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宏宽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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