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宁远县清水桥镇**村**组,现住宁远县舜陵街道**花园**栋**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罪
2017年1月9日晚,邓某某(另案处理) 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3BV38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宁远县天堂镇时,与周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轮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为骗取被害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款,邓某某和欧某甲(另案处理)以及邓某某妻子即被告人黄某甲商议后,安排欧某乙(另案处理)顶替邓某某。后被告人黄某甲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并与欧某乙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谎称是欧某乙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申请保险理赔。2017年1月26日,平安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人民币14044元支付给了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保险赔款单等书证;
2.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黄某乙向邓某某借款,到期不能归还。2017年6月至2018年,邓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带领欧某丙、莫某某、张某某、柏某某、周某某(五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强行进入黄某乙位于宁远县舜陵街道**花园**房的家中,逼迫黄某乙及其家人还钱,还将黄某乙家门锁更换,吃、住在黄某乙家长达二十多天,黄某乙及其家人被逼逃离,不敢回家。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勘验笔录及照片;
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他人纠集下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还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保险诈骗、非法侵入住宅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军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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