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注册账号16555****@qq.com登陆“猎头搜”网站(域名www. lietousou.com),自该月起,未经公民个人同意或授权,下载和上传“福建鸿博地产”、“北京和裕地产”、“中泰证券”等37间公司员工通讯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至2018年2月,共上传有效公民个人信息2493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
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猎头搜”平台上传文件截图、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廖惠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48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依法被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提电脑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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