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社区居委会**坡**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自己的微信向上家购得车档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将上述信息加价后通过微信出售给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9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高价出售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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