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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号。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81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102日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612被怀集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6月1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7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采取从网上利用Potato(土豆)软件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及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将非法获取的他人行踪轨迹信息、征信信息、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条售卖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4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素娥

检察官助理   李晓丽

20201016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1.​ 物证手机2部;

3.案卷材料6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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