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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年1月17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梅某某(另案处理)出售10490条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杨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检察官助理 洪文杏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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