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楼**栋**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QQ以800元的价格向他人(QQ:191999****;昵称:料主)购买了5018912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含财产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229166条)。之后通过QQ群发布广告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利用QQ:231714****(昵称:诚信赢天下)、278822****(昵称:SIKE)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QQ号为:68****(昵称:远方的海)、221127****(昵称:八天)、107133****(昵称:鼠钱鼠到手抽筋)、85981****(昵称:雪晴)、17858****(昵称:腾龙落月)、61410****(昵称:HK-Kenenth)(均另案处理)的买家,共非法获利约一万五千元。
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海丰县城东镇**楼**栋**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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