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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0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宝花园五街3号成立“辉辉金服”网络贷款公司,通过“借贷通”、“菠萝贷”、富山公司、福州公司等购买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通话记录、网络申请贷款记录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逾5000条,用于开展高息网络贷款业务使用。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聘请张某某、钟某甲、黄某乙、钟某乙、格某某、欧阳某某、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辉辉金服”网络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非法获取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主动与被害人邓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路某某、蒋某某、周某某、房某某、杨某某、官某某等人取得联系,向其推荐“周息30%、放款预先扣除利息”的网络贷款产品,并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双方通过“借贷宝”平台签署借款金额、借款利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借条,完成放款操作。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电脑中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逾50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卷一册(内附光盘一张)。

3. 依法扣押的手机、电脑、银行卡、记账本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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