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9月24日、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4日、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研发了能够获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手机定位信息的“重点人群监控系统”APP后,多次以人民币275元/条的价格向宋某某提供他人手机定位信息,累计收取宋某某支付的“手机定位信息查询费”人民币1,787,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采购合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刘某某、纪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姣
2020年6月4日
附: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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