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住**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0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1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购买大量微信账号,加价后微信账号和密码销售给他人。经内乡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被告人黄某某向黄某枫、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卖出202216.76元微信号码,共计与他人交易4192个微信账号,共计获利26830元。2018年11月17日黄某某家属主动退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个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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