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东路分公司任职期间,为推销公司的贷款业务,从网络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供其电话联系所使用,并将其中部分提供给同事同案人戴某某(另案处理)使用。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中心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审查,被告人黄某某共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8340条,并将其中的25905条提供给同案人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等书证,同案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8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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