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8时0分,在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公安检查站,民警在对被告人黄某某及其驾驶车辆进行检查时,黄某某向民警提供一本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当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颖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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