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2010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并移送长汀县公安局管辖,同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为了不经驾驶培训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提供给制作假证人员(身份待查),伪造了一本C1类机动车驾驶证。之后,黄某某一直持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龙岩市、三明市辖区内驾驶机动车辆运输货物。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三明市沙县载货返回长汀县的途中,在国道205线2241K处遇三明市公安局民警设卡,黄某某向民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接受检查,民警经查询后发现该证系假证。民警随即扣押该证并对黄某某作进一步的调查,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某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传讯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有无非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三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辨认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兴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62****;
2.全案卷宗叁册;
3.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壹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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