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路**号,居住地厦门市海沧区**路**栋**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为了驾驶车辆,遂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以242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为其伪造一本驾驶证,并提供了个人信息、照片等给张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厦门市湖里万达广场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张某某邮寄给其的一本伪造的驾驶证。
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小轿车在湖里区长虹路口路段与其他车辆刮擦,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至现场,当场查获其伪造的驾驶证一张。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伪造驾驶证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件核查证明等意见;
5、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伪造驾驶证一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静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077****。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伪造驾驶证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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