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中介“**”购买了一批共135头生猪。在明知这批生猪的产地为山西省且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的情况下,为了使这批生猪能跨省运输以及能进入佛山市南海区**镇**厂进行销售,黄某某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委托“**”帮其伪造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给这批生猪打耳标(证明检疫合格),并向“**”提供虚假的货主信息。豫HJ****货车司机听从黄某某的指示前往湖南省收取该份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360196****),于2020年3月7日将这批生猪运入**镇**厂**号档。同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号档进场销售的135头生猪所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假证,经发函至江西省安远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该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伪造的票证。2020年3月8日,民警通过电话传唤黄某某到大沥派出所,黄某某于当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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