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街道城东小区18号楼204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可以帮被害人袁某某因开设赌场被抓的父亲托关系、送礼为由,通过虚构转账记录、伪造带有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印章的密封档案袋的方式,博得被害人袁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袁某某合计人民币96100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余姚市阳明派出所印章1枚。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收条、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幼冲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