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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28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0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栋**室,捕前住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遵义市**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一刻章处伪造“遵义市**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采购与安装合同》,收取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梯首付款,后因黄某某无法供应电梯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其本人非法获利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遵义市**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电梯采购与安装合同》、收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俸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及告知书;7.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通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叁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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