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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邮政速递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闲鱼网APP、微信与举报人赵**约定,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将伪造的两枚印章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本市海淀区**大厦。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涉案印章均已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印章照片;2.书证:闲鱼APP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包装照片、公司证明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石某某等四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起获录像、讯问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玉婷
代理检察员: 李 达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5288****;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李海壮,联系电话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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