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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座**室,住址**。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黄献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福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承包福建***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承包期限二年。2013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联系街边小广告的刻章电话,私自刻制一枚“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8月2日、2015年12月8日,分别在向周某某借款400000元的借条保证人处,以及在向林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处加盖其伪造的“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导致福建***工程有限公司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被执行财产人民币240762元。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印章与实际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单位负责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方某甲、何某某、方某乙、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方棋梓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电话:1995930****)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印章四枚。

3.《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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