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2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1月29日至2月28日;自2018年4月15日至5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8年1月15日至1月29日;自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变造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间采用将其朋友曹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照片的方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上述机动车驾驶证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88号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内,使用伪造的离婚证及户口簿等身份证件帮助陈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单元**号的房屋过户手续,扰乱不动产登记管理秩序,致使该房屋过户至陈某某名下。被告人黄某某后收取陈某某费用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9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花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
3.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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