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道**号**栋**单元**室,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道**路**楼**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小**”直播平台注册ID为30******,昵称为“慕**”(后改为“慕***”)做主播,该平台会员赠送给黄某某“皇冠”等虚拟礼物后(主播可将该虚拟礼物折算为人民币提现),被告人黄某某即将该会员添加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和QQ发送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会员窦某某、范某某发送淫秽视频共22部。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窦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手机截图证实,窦某某、范某某在“小**”平台通过购买“皇冠”等虚拟礼物赠送给ID为30******的女主播,主播加微信好友后,通过QQ分别向二人传播共计49部视频文件。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6月起,其在“小**”直播平台注册ID为30******,昵称为“慕**”(或“慕***”)做主播,观众刷“皇冠”等礼物后,其添加为好友,并通过QQ和微信发送淫秽视频,其在平台上共计获利9万余元。
3.接受证据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录像、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向窦某某、范某某发送视频文件49个,经鉴定其中22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并扣押手机4部。
5.证人黄金红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黄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45000元。
6.户籍资料、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之刑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笑嫣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手机1856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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