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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传播性病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号地**幢**单元**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被确诊艾滋病,2020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下,在隆阳区**街道**小区张某某的出租房内以5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张某某发生性关系,14日1时20分许,两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保山市安利医院进行性病检测,黄某某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结果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实施嫖娼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在有期徒刑1年2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丁  川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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