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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谋,多次介绍卖淫女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介绍曾某某在本市江宁区城市之光公寓房间,以1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卖淫。

二、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介绍王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万象都荟麗枫酒店5楼房间,以2498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卖淫。

三、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孙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万象都荟麗枫酒店5088房间,以1598元的价格向潘某某卖淫。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介绍卖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  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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