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小区**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号**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起,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协助“上级”接送嫖客到本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内实施卖淫活动。
同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轻轨站接违法行为人叶某某,将其带至本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楼梯口房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叶某某收取1080元嫖资后,叶某某和胡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同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轻轨站接违法行为人桂某某,将其带至本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内**楼左侧的房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桂某某收取1380元嫖资后,桂某某正准备和吴某甲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同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轻轨站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将其带至本市硚口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内**楼右侧的房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刘某某收取1380元的嫖资后,刘某某正准备和吴某乙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身份材料等书证;2.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违法行为人叶某某、胡某某、桂某某、吴某甲、刘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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