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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村委会**下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5月份开始,为了招揽顾客到店里消费,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宝安区新桥街道**酒吧,多次介绍其店内的女服务员陶某、李某英、张某萍与男顾客外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或者介绍微信昵称“小CC”、微信昵称“星期八”、微信昵称“陈*英”、微信昵称“欣欣”等卖淫女子与男顾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0月19日0时许,民警根据前期侦查,在上述酒吧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查获了违法人员陶某、李某英、张某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涉案违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陶某、张某萍、李某英、蒋某芹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号资料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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