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岑城镇**村**组**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一带多家酒店门口,通过自行或雇佣他人派发印有联系电话、微信二维码卡的方式介绍卖淫。当嫖客拨打卡片上的联系电话,被告人黄某某与嫖客及嫖宿地点后,通知同案人李某某和“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安排吴某某等人到约定的宾馆房间内卖淫,并收取。
2020年1月5日19,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酒店门前派发卡片时被现场抓获,当场被缴获卡片1640张和OPPO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卡片、手机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视频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郭某某、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卡片、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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