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巫桂英,广东乾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加入多个卖淫资源微信群,并使用微信及QQ向多名违法人员介绍失足妇女,后联系对应负责人安排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性交易,每次收取失足妇女的负责人返还的3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介绍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6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违法人员蓝某某介绍一名叫“舒拉”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68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A00000狼牙棒”安排该失足妇女到广州市市桥**酒店**房与蓝某某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600元介绍费。
2019年10月27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违法人员蓝某某介绍一名叫“欧某某”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90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jj安蜜儿活此号不收米”安排该失足妇女到广州市市桥**酒店**房与蓝某某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600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8日,黄某某通过QQ向QQ昵称为“微笑人生”的违法人员介绍一名叫“洋洋”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20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A000橙子最新下单号【11.7】”安排该失足妇女到本市东城街道**栋**房与“微笑人生”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350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8日,黄某某通过QQ向QQ昵称为 “小鬼也疯狂”的违法人员介绍一名叫“悠悠”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108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亿念”安排该失足妇女到本市南城街道******与“小鬼也疯狂”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308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15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违法人员蓝某某介绍一名叫“小小”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00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J万区朋克、谁恶意投诉死一户口本”安排该失足妇女到本市南城街道**酒店**房与蓝某某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400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16日,黄某某通过QQ向QQ昵称为 “J,某某”的违法人员介绍一名叫“小艾”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20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A000橙子最新下单号”安排该失足妇女到本市东城街道****栋****房与“J某某”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300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16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违法人员蓝某某介绍一名叫“小小”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30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JJ东莞市(小强强)下单号”安排该失足妇女到本市南城街道**酒店****房与蓝某某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450元介绍费。
2019年11月17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违法人员蓝某某介绍一名叫“依依”的失足妇女,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200元,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应负责人“市区香香下单后,此号不收米”安排该失足妇女到本市南城街道**酒店****房与蓝某某进行性交易,黄从中收取45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酒店监控录像,酒店住房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证人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