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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栋**楼**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因患重病不适宜羁押,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中起,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小罗”(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利用微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给卖淫女苏某某、张某、阿某某等人,并收取固定比例介绍费。2019年9月3日,罗湖公安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华府**栋大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有:

1、2019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向卖淫女张某介绍嫖娼人员陈某某,二人于**华府A**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张某于2019年9月3日13时许在其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陈某某于2019年9月9日16时许在**华府A栋大厅被查获。

2、2019年9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向卖淫女阿某某介绍嫖娼人员杨某,二人于**华府A**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杨某于当日3时许在**华府A栋楼下被查获,阿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其住处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

3、2019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向卖淫女苏某某介绍嫖娼人员周某某,二人于**华府A**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被民警现场查获。

上述六名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均已作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罗湖区看守所出具的不适宜羁押的函、病历资料,微信个人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涉案微信号交易记录列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注册信息,酒店入住登记记录、深圳市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周某某、阿某某、杨某、张某、陈某某、邹某、王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调证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蔡雅澄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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