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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大柏地乡****小组**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对面出租屋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结识高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介绍高某某(绰号“婷婷”,已作行政处罚)、何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微信昵称“逆风飞翔”(身份待查)三人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每次从中抽取70至300元不等的介绍费,其间共获利三千余元,其先在网上购买一张157********的电话卡,并印制大量留有该联系号码的招嫖卡片,雇佣邱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将招嫖卡片发放至瑞金市维纳斯等酒店,用于招揽嫖客。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联系高某某介绍何某某前往瑞金市象湖镇维纳斯酒店710房间,为钟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性服务,何某某收取钟某某300元服务费,并通过微信转账将100元抽成通过高某某转给被告人黄某某。

2.2019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介绍高某某前往瑞金市象湖镇温和精品酒店606房间,为罗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提供性服务,高某某收取罗某某800元服务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三个、招嫖小卡片三百余张;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被告人黄某某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何某某、高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笔录、何某某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机资料、酒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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